《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1842年8月29日定约于南京兹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
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大英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英国所属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似各条,陈列于左: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 英人民彼此友睦,各往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 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贷税、钞饱等费。
三、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偿补原价。
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地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 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 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元,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 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贡英全权公使大卧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元,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此时交银六百万元;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元,十二月交银三百万元, 共银六百万元;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共银五百万元;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元, 共银四百万元;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
一、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民等, 今在中国所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二、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 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眷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三、 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 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四、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 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
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为著。
五、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元交清 ,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阴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
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失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 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六、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 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 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竺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即英国记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大英君主汗华晒船上钤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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