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试论团练大臣与双重统治格局》(有删节)
作者 冯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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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练大臣是19世纪中期清廷为了镇压太平军和捻军,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物。
咸丰元年(1851)正月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后,咸丰帝虽号召各处团练自保,但更重保甲和坚壁清野之法。
《清实录》记载,从那时至二年(1852)八月,咸丰帝与各地督抚论及保甲和坚壁清野之处达18次。时有陕西巡抚张祥河奏报该地“择要举行团练”,受到了咸丰帝的申斥:“乡民良莠不齐,易聚难散,若于无事之时,令其朝夕练习枪械,亦觉骇人耳目,自不如力行保甲最为缉奸良法,该抚惟当严饬地方官,实力编查,预防奸细阑入,并随时教练弁兵,勤加操练,俾该处营伍悉成劲旅,保卫民生,示以镇静,方于地方不致扰累,切不可过涉张皇,致滋流弊。”
护理安徽巡抚蒋文庆提出“保甲宜与团练并行”,而督臣秉承“上盛意保甲”意旨,以蒋“迹涉张皇”,不以为然。咸丰帝则明白指出:安省募勇“为不得已之举”,“此事可少则少,不过借兹声势而已。”表明了他对基层社会武装的基本态度。
但是,咸丰元年(1851)特别是二年(1852),在广西、湖南、江西等所谓“贼氛逼近”之处,清统治者不得不依赖团练,咸丰帝尝试直接下令委任在籍大员帮同地方官办理本籍团练事宜。
最早由咸丰帝直接委派,于本籍帮同办理一切团练防堵事宜的是罗绕典和陈孚恩。其中湖南安化人罗绕典,原为湖北巡抚,因“丁父忧”在籍,咸丰二年(1852)五月,受命办理团练防剿事务。办团一年期间,曾率练勇防守省城长沙80日。
江西新城人陈孚恩,原为刑部尚书,咸丰元年(1850),因“失仪”革职留任,后以“亲老多病”,奏准开缺回籍侍养。咸丰二年(1852)七月,以捐助军饷议叙。九月,太平军“窜扰江西”,受命帮办团防事务。之后两年的办团期间,曾率练勇二守省城南昌,一解省城南昌之围。
从委派二人办理团练的谕令可知,委任在籍大员帮同地方官办理本籍团练事宜的初衷,在于本籍绅士对本籍地势夷险、地方人情、团练保卫“自必熟悉”,可使“布置周详”,并“使官民联为一气”。谕令中十分明确的一点是“帮同地方官办理”,而“使官民联为一气”。
陈孚恩、罗绕典受命之后,即有孙鼎臣疏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他认为,太平天国兵力没有嘉庆年间的川楚陕白莲教强,却在一年中由广西打到湖南、湖北,波及到河南、江西,究其原因,“固由兵不力战,亦由民不坚守”。
他说,民不能守而责兵以战,没有民在前堵截,战亦不过是尾追;民不能守而设官以守,没有民听其指挥,守亦不过是空城。太平军“处处可通,我难一一设防”。若河南、江西、安徽等省,幅员辽阔,门户尤多。地广而防不足;防多而兵不足;兵增而饷不足,是所谓“三大患”。然“用兵防贼则不足,用民为兵则有余”。“以本处之民守本处之地,以本地之资供本地之用,有且守且耕之利,无增兵增饷之烦。由乡及县,有县及府,贼无可掳掠,无从裹胁,不战自溃”。更何况民后面还有兵,“守”后面还有“剿”。现在广西博白、江西萍乡、湖南长沙等地,“皆以团练得力,贼不敢近”,“保全甚众”;湖南、江西团练事宜,又“已奉旨派罗绕典、陈孚恩办理”,但“一乡一邑举行,各州县未能普律办理,无以联络声势”,“且通省行团亦非一二人所能兴办”,所以,他“拟请旨饬令各省同乡京官,各就本籍人员,无论何官及在京在籍,择其品行端方,才具明练者,每省公保数人,恭候简派。同乡官公保本籍人,非其人不敢滥举。以本籍人办本籍事,民情信服,劝导易从,似于团练事宜较为得力”。
他并同时指出:团练即保甲,有事为团练,无事为保甲。“贼退省分(太平军已退出的省分)行之(团练亦即保甲),可以招集流亡、兴复义社等仓,所以善后于已事;远贼省分(远离太平军的省分)行之(团练亦即保甲),可以稽查奸宄,杜绝外来窥伺,所以防患于未然。”
随之,咸丰二年(1852)年内,有湖南湘乡丁忧在籍的前礼部侍郎曾国藩、已致仕(退休)而侨寓皖北的前漕运总督周天爵、江苏无锡因救援全州不利被褫职还籍的前广西巡抚邹鸣鹤等先后被委派帮同办理团练防堵事宜。由于后来湘军的崛起,其中曾国藩最为有名。
曾国藩办理团练有两个显著特点:1、曾国藩办理团练的名言是:“重在团,不重在练”。
他认为团练的“团”,实际就是保甲之法:“团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为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齐心合力,以一族之父兄治一族之子弟,以一方之良民,办一方之匪徒,匪类去尽,则善良安生,乃所以为团也。”而“练”,则是保甲军事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必“制器械、造旗帜、请教师、拣丁壮,或数日一会,或一月一会,又或厚筑碉堡,聚立山寨,皆大有兴举”。但如此,“非多敛钱文不可”,“方今百姓穷困,无生可谋”,所以,各乡只宜行保甲之法,团而不练。至多于城厢“操练一二百人,以资剿办土匪之用”。
他指出:“团之一字,利病各半,恐利少而病多,起团必设局,立局则必敛费,或择户劝捐,或按亩摊派,年年索钱,夜夜巡警,贫家既不胜其扰,而坐局收费之人又未必果纯乎公廉。”“闻有团局擅自专杀者,众情为之不服。”然面对战乱的形势,若一定要办团练的话,他强调只应“略”行“乡团族团”,“就近访查头目,呈送县官”。并建议出一告示,力禁可能导致团练势力膨胀、尾大不掉的“三端”:一禁团局不许擅杀,并不许用刑;二禁团局不许轻听诬告诬扳之辞;三禁不许团局罚钱,并不许多敛局费等。当然最基本的,团练还是要出自保甲。“访查头目,呈送县官”、仅应“略”行的“乡团族团”。
2、在规整现有团练的基础上,抽练一支不同于**无用绿营军的新军——勇营。并率勇出战,参与对太平军捻军等所谓“匪寇”的攻防堵截。
曾国藩受命帮办团练之前,他家乡湖南湘乡的绅士如生员孝廉方正罗泽南、“从罗泽南学”的生员王錱等即已倡办团练而有成了。罗泽南王錱等并不如曾国藩指斥的那样将“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视为团练;将“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视为保甲。他们甚至不提保甲,只提团练。王錱说:“团练之法,是团练二字本不容分。今欲其名色不混,始拆为二。其有招募四方精锐日事训练,有警调发守卡打仗者,名为练勇。其各乡团家出壮丁守望相助,有警守卡打仗助阵者,名为团勇。练勇视其地为多寡,或二百,或三四百,于城内设一总局,公择绅士……主其训练之事。”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团练”可分为“团勇”与“练勇”。团勇是各乡团家出壮丁组成,守望相助、有警则守卡打仗助阵的非常设民众武装;练勇,是招募四方精锐而成,日事训练、有警则调发守卡打仗的常设专业武装。
曾国藩则以钦差帮同办理团练的朝廷大员及本籍缙绅的双重身份,在咸丰三年(1852)初剿平“桂东土匪”、驰援江西南昌等战事之中,调集家乡这些已有的各支练勇参与征战,在征战之中组合,并进一步与部分绿营军和新募之勇再组合,成为一支作为湘军前身的新的武装——湘勇。
曾国藩本人否认这支新的武装是团练。他十分清醒、准确地界定自己所办的是“官勇”:“臣自咸丰二年奉旨办团,初次折内即奏明自行练勇一千,是臣所办者乃官勇非团丁也”。并列举主要做法:“以择将为主,将领之下,营哨百什,递相钤制,带勇之多寡,必因其人之才力为等差,凡勇夫皆有册结,训练皆有定法”,而后反问道:“此岂寻常民团所能?”
至于与曾国藩同时被委派帮同办理团练防堵的周天爵与邹鸣鹤,前者是山东东阿人,出道时为安徽阜阳知县,以镇压捻党“惨刻”著称,官至漕运总督,于署广西巡抚任上致仕(退休),后侨寓皖北,受命帮同办理团练防剿事宜,系以鲁人办理皖北团练,除“请将宿迁举人臧纡青团练章程通饬山、江、皖、豫四省遵照办理”以及在同是大姓豪绅构建的团局、捻党之间周旋外,基本行为是防剿征战;后者为江苏无锡人,在广西巡抚任上以办团练声名遐迩,后因全州失守救援不力褫职回籍,咸丰二年(1852)十二月受命帮同办理防堵事宜,赴江宁(南京)“局”中筹画防堵,三年(1853)二月城陷死之。
曾国藩等人之后,至咸丰十一年(1861)为止,咸丰帝又直接委派了一百余名办理团练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后来有的加“办理团练”衔、“协理团练衔”,有的直接冠以“团练大臣”,又由于这些人员均为皇帝“钦点”,后人习惯上统称他们为“团练大臣”。
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自武汉东下江宁定都天京,如催枯拉朽,扫荡了大江南北广大地区。
这一年,咸丰帝直接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达58人,遍及安徽、江苏、河南、山东、直隶、江西、贵州、福建、湖南等9省。
此次咸丰帝委派办理团练人员有以下特点:1、所派主要办理团练防剿人员(按:表中标出的主办人员)全为朝廷大员,包括各部侍郎、内阁学士、御史、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等。其中有在职和非在职之分。在职官员如安徽籍工部侍郎兼署刑部侍郎吕贤基、内阁学士许乃钊等。非在职官员如江苏在籍之前任左都御史沈岐、直隶在籍之前任兵部侍郎孙葆元等。不少非在职官员受命办理团练防剿后实授官职,成为在职官员。这是从咸丰二年(1852)沿袭下来的做法。而京员受命办理督办或帮办某地团练防剿,也往往授与当地实职,如兵科给事中袁甲三赴皖北后不久,先署安徽庐凤颍道,后署安徽布政使(辞而未受),最后以左都御史钦差大臣统领皖北军务等。上述办理团练人员由于系皇帝“钦点”,更有“钦差”的身份。
2、办理团练人员的委派不受“回避法”限制。清代铨选授官的制度规定,有七项必须核查无讹,方许补授官缺。其中“密其回避”一项,规定户部14司、刑部17司、御史15道、督抚以下至佐杂,皆须回避本籍,以防上下勾结、弄权舞弊,把持一方。此次办理团练人员的委派却恰恰相反,绝大多数是令其“回籍”,“就其本籍”,办理或督办团练防剿。
3、委派办理团练人员的谕令中,没有了“帮同”地方官办理的字样,除委派工部侍郎兼署刑部侍郎吕贤基等回安徽本籍办团的谕令是“会同”安徽巡抚办理团练军务事宜、委派前任左都御史沈岐等在江苏本籍办团的谕令是“会同地方官邀集众绅士酌办”团练事宜以外,绝大多数直接便是“督办”或“办理”某省某地团练事宜。
4、“逼近贼氛”的重要省份如安徽,更分别委派主办人员与分办人员,主办人员并奏请随带本籍得力京员人等同往帮办,或奏请“饬调文武员弁以资差遣”,均依奏允准或饬调。
咸丰三年(1853),咸丰帝委派的办理团练人员,特别是主办人员,虽然没有“团练大臣”的正式名称和任命,但其既有“督办”或“办理”某省团练防剿事宜的职权重任,又有“钦差”大员的身份地位,直可以称之为“团练大臣”了。事实上,民间也已这样称呼他们,如桐城绅民即称吕贤基为“钦差办理团练大臣”等。
其时安徽对于清朝来说是首要的战争重灾区。亡羊补牢,向安徽派遣办理团练人员调整统治结构、重建统治秩序,得到了咸丰帝的高度重视。这一年,奉旨办理团练及奉旨帮同主办办理、听从主办差委的人员以安徽为最多;京员奉旨回籍办团,也主要是安徽(其他地区多为在籍办团)。而且,主办人员随时奏请随带本籍得力京员人等同往帮办,或奏请“饬调文武员弁以资差遣”,均得到了咸丰帝允准,从而在安徽首次分别委派了主办人员、分办人员、帮办人员与听从差委人员。
咸丰三年(1853)正月,受命主办安徽团练防剿事宜的是工部侍郎吕贤基和已在皖北团练防剿的前漕运总督周天爵。这两位相当于人们心目中的安徽团练大臣。特别是吕贤基,时人及后人文中多即称他为安徽团练大臣。
分办人员,有二月吕贤基到达安徽后,咸丰帝委派的前任江南河道总督潘锡恩,他奉旨回原籍,专任皖南太平府地区的捐输团练事务。又有四月吕贤基奏请饬令委派的兵科给事中袁甲三和广东潮州府遗缺知府赵畇,前者赴凤阳,后者赴本籍安庆,分别专任皖北、皖中的团练防剿事宜。
帮办人员,是吕贤基受命办理安徽团练时(正月)即奏请随带帮同办理的徽籍京员翰林院编修李鸿章、刑部员外郎孙家泰、候补主事朱麟祺,五品衔武生张瑞庆及咸丰谕令“随同吕贤基帮办一切事宜”的在籍前任东河通判徐启山。
听候差委人员,则是周天爵遵旨筹办防剿时(正月),咸丰帝依其奏请从各地饬调、令速赴安徽军营的江南淮北监掣同知李安中、江苏宿迁县知县候补同知林德泉等八名文武员弁。
除此之外,十一月,咸丰帝又准李鸿章之父刑部郎中李文安回籍“督率练勇,协力防剿”,同时令吕贤基之子翰林院侍读吕锦文回籍帮同剿贼。其时,吕贤基已于舒城殉职。而李文安不久也在办团之余因饮酒过量而一命呜呼。
于是有这样的传闻:吕贤基与同为京官的老乡李文安、李鸿章父子交好,过从甚密。太平军打进安徽后,李鸿章“感念桑梓之祸”,到吕贤基处怂恿他上疏请朝廷发兵。吕贤基于是让李鸿章代拟奏章,应允署名。李鸿章打点精神,将一篇奏章写得激昂慷慨、花团锦簇,搁笔之时已值深夜。他乘兴夜造吕府,将奏章交与吕府家人,嘱道:“这是老爷早朝须要呈上的要折,务在老爷出门时提醒他带上,事关重大,切莫有误!”而后回舍入寝。李鸿章一觉醒来日已过午,他心中想着奏章之事,再造吕府。到得吕府门口,只听合家一片哭声,“如有丧者”。及登堂,吕贤基“自内跳而出”,一把揪住李鸿章道:“君祸我!朝廷无兵,上命我往!我亦祸君,奏调偕行。”于是二人一同就道返里办团。
据传,吕贤基还不解气,称道徽籍京员都别想脱得干系!遂又奏调数员同行,其中有安徽歙县人户部右侍郎王茂荫之子(按:《实录》记载吕贤基奏调同往帮办人员中并无此人)。王茂荫气不忿,认为全是李鸿章这不知轻重的小子惹的祸!几个月后,王茂荫遂保举李鸿章之父李文安回籍办团练。李文安郁闷之余,又保奏了吕贤基之子吕锦文,切齿道:一报还一报!你吕贤基带得我儿回籍办团,我李文安亦带得你儿回籍办团!
此传闻真伪待考,然从中可知,1朝中官员将赴前线(尽管是本籍)办理团练视为畏途;2确有成批的徽籍京官返里办团。
事实上,咸丰三年(1853)以吕贤基、周天爵为首奉旨办理安徽团练的人员虽然不少,也有主办、分办、帮办及听候差委之分,但这些人员并未形成一个整体,并未形成一个统一领导或统一办理安徽团练事宜的班子,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其中,有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吕贤基——虽回原籍,却没有回到老家实地办理团练。
吕贤基的老家是皖南宁国府旌德县,作为安徽全省团练防剿事宜的主办人员,他虽回安徽原籍,却没有回到皖南旌德老家具体办理家乡的团练,而是于咸丰三年(1853)二月驻守皖北重镇宿州,遵旨“会同巡抚蒋文庆、前署广西巡抚周天爵”办理安徽“防剿事宜”并“督办团练”。
在宿州,吕贤基与周天爵联衔上过一个的奏疏。
奏疏中说:团练、防、剿三事,当分寄其任、并致其力以图之。团练之事,各就地方饬属加意办理,激劝绅民,歼除土匪;防堵之事,于江北沿江一带,择精干牧令,稍假威权,令其练本邑之兵,团本乡之勇,因本地之粮,守本地之土,各固藩篱,永免征调,查其办理之善者,升衔加俸,不迁其职,俾得尽心固守;剿贼之事,专责之统兵大帅,如大帅驻营去贼百余里外,立即逮问。如此则各有责成,无所用其推诿。
那么,没有实地回老家办团练的吕贤基,有什么样的作为呢?
首先,他发挥安徽本籍人的优势,对安徽“防剿军务”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与方略,咸丰帝虽“嘉纳之”,但“不及施行,安庆、江宁先后陷”
其次,他带领并指挥兵勇,参加了攻防剿守的军事行动。
再次,他往来安徽所谓“罹于匪患”和“贼氛逼近”的皖北皖中地区督办团练。咸丰三年(1853)二、三月到安徽,驻宿州,广为颁布武英殿刊刻的明亮、德楞泰《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办理团练条款及本年两次饬令各直省仿嘉庆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的谕旨,同时出示晓谕,广悬“有能团练丁壮杀贼立功者文武举人赏给进士,贡监生员赏给举人军民人等赏给把总外委”等赏格,檄各地办理团练;四月,以宿州一带团练事宜已有规模,往庐凤各属巡查,并饬袁甲三、赵畇分赴凤阳、安庆督办团练;八月,以太平军自英山往攻太湖,直抵桐城、潜山二县交界处的石牌,与安徽巡抚李嘉端共檄地方团练“协力剿贼”,有“杀一奸细则断其声息,庶免蔓延之滋;杀一逃贼则绝其根株,谁为报复之众”之语,并自到桐城督勇,称钦差团练大臣吕某即亲赴营会各路兵于潜山;九月,到桐城督办团练,向桐城富室贷金充饷;十月,见桐城势不可守,于城陷前两日冒雨回驻舒城。时从集贤关进至距桐城县十余里处,吕贤基檄桐城团局孝廉方正马三俊等率勇迎击太平军,并派文生张勋赴张熙宇行营请援,张熙宇逃跑,练勇不支,桐城被太平军攻占,与署安徽巡抚布政使刘裕鉁交劾张熙宇,使之伏法;太平军即攻舒城,有人劝“既无守土责,又未辖一兵,可退守以图再举”,力斥之,率练勇登城守御,不久城破,赴水死。
吕贤基从咸丰三年(1853)正月受命,至十月舒城陷落而死,在办理安徽团练防剿任上不足一年。人皆以为他“无兵无饷,赤手空拳”,致有扼腕叹息者:“公恂恂儒者,不知兵。其出治团练也,又无兵无食。但提空名杀贼,以忠义激励乡人,欲以遏方张之寇,难矣。然公所能自主者,一死报国耳”。
吕贤基的确只有“日钱三百”的“随勇60人”。说他“无兵无饷,赤手空拳”并没有错。但办理团练的特点,正是“无兵无饷”。
吕贤基作为办理安徽全省团练防剿的钦差大员,实际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同省级封疆大吏“筹备一切”,依例“联衔上奏”;以“札”、“檄”的形式调动官员、军队、团练,指挥防堵攻战;举劾并凭钦差令箭节制各级官员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常规官员即便是高级官员的职权。吕贤基被授予的是非常规的特殊官职,主要任务是办理本籍的团练防剿。既然最终他“赤手空拳”,没有能够掌握团练武装,就只能落得“所能自主者,一死报国耳”的地步。
第二种类型是李鸿章、孙家泰、赵畇、潘锡恩等。他们切实回到了老家办理团练。
李鸿章、孙家泰等于咸丰三年(1853)二月随同吕贤基一起回到安徽,最初应该是在吕左右帮办,大约于四月前后,吕贤基奏请“往庐凤各属巡查”,并饬属“分赴凤阳、安庆督办团练”时,分头返里办团。那以后,他们同吕贤基仍然保持联系。如五月吕贤基曾令孙家泰(寿州)带勇二千赴凤阳会剿。十月桐城被太平军攻克后,李鸿章(合肥)尚赴舒城与吕贤基论战守,只是在舒城陷落前一夜方“乘马而逸”。吕贤基死后,他们分散在各自的家乡继续办团。而奉旨办团的潘锡恩本即在籍。
此类型中又可再分为两类。
一类以李鸿章为代表。李鸿章应该说走的是曾国藩的传统路子。团是团,勇是勇。他自己也并未实际办团练勇,而是在家乡已有团练的基础上,集勇出队而战。这种办法立见成效——当年五月,李鸿章便率所集家乡之勇于和州裕溪口抵御太平军,并因之得奖六品顶戴及蓝翎。十一月,“李鸿章勇六百名”已出现在庐州府城防之中。随之直到咸丰八年(1858)留襄曾国藩营务为止,李鸿章因其所集家乡之勇,叠次立功,自知府衔加至按察使衔,交军机处记名,遇道员缺出请旨简放,后来更以这些家乡之勇为基础,创建了曾国藩湘军之后的淮军。
另一类以潘锡恩为代表。咸丰帝命潘锡恩“赴安徽太平府一带办理捐输团练事务”,潘锡恩原籍为宁国府泾县,但从他的财产分布看——芜湖拥有市房及赋田2126亩9分,契价银14251两、制钱90串;泾县拥有新居一宅,赋田198亩,契价银3566两、制钱155串;宣城县拥有住屋、市房9所,其中3所的契价银为1900两;广德州开有一家典业,字号5个,架本制钱1986串;江苏溧阳县还有田房、市房,契价银共11250两等——其主要地产在太平府芜湖县,宁国府泾县只有新居一宅,赋田198亩,可知他的老巢在芜湖,赴太平府办团,即等于在家办团。
皖南当时局势尚相对和缓。潘锡恩如何在局势尚相对和缓的皖南老家办理团练,目前没有看到详细的文字记载。然从他后来被劾时的申辩中,可知他曾于咸丰二、三年(1852、1853)三次捐军饷银12000两;五年(1855)于宁国府捐制钱20000串;六年(1855)宁国府收复前又捐银250两;还于广德州典三次捐银620两、制钱1500串。另外“在本县本都本村及自行募练乡勇数百名”。
而督办皖南军务的张芾,则参劾潘锡恩“坐拥厚资,心存悭吝,闻警则先期逃遁”,饷械遗失,“近更托病藏匿,以致宁国各属皆借口于泾县,泾县各户复借口于该员。”也就是说,首先,潘锡恩确实办理了团练,但一旦太平军打来,则“闻警”即“先期逃遁”,丢盔弃甲、“饷械遗失”。其次,潘锡恩作为钦差大员在本籍办理团练,不管正负方面均有很大的号召作用,“宁国各属皆借口于泾县,泾县各户复借口于该员。”
如上,李鸿章一类其全部行为的重点,在于集勇并率勇出战,参与攻防军务。潘锡恩一类往往是以公济私,借办团练自保或发展自己的势力。真正需要出战时,则“逃遁”或“托病藏匿”了。
第三种类型是周天爵、袁甲三——以带勇防剿为主,实际成为统筹一方军务的统帅。
受命办理皖北团练防剿的周天爵、袁甲三都非皖籍。之所以任用他们,与任用本籍人办理本籍团练的思路不能说全然抵牾,因为前者长期侨居皖北;后者本籍河南项城系皖北近邻,与皖北的情况相差不大。而也许由于整个皖北均罹于捻军战火;皖北各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大姓大族或团练或捻军营垒分明;周、袁二人毕竟不是安徽本籍人,无法也无须在当地自办团练,于是团练、防剿二事之中偏重于防剿,形成了这一类办理团练人员的特点。
1、周天爵、袁甲三以防剿、军务为首要职责。
二人均曾以“剿办捻匪正当吃紧,一署地方,限于职守,剿匪事宜转恐贻误”为由,先后辞署安徽巡抚、署安徽布政使等地方政职,专力防剿。其中袁甲三自咸丰三年(1853)四月赴皖北,至同治元年(1862)七月因病重开缺回籍,除有短暂数月在京供职外,一直皖北河南号令兵勇,“防剿”共近10年,终以钦差大臣“督办皖省军务”。
2、与吕贤基不同,周天爵、袁甲三手中掌握了一支以“勇”为主的武装。
如前所述,周天爵于咸丰二年(1852)底即受命办理安徽团练防剿。咸丰三年(1853)正月,他奏准将宿迁举人臧纡青《团练章程》“通饬”山东、河南、皖北、苏北“遵照办理”,从各地各团调集练勇,直接掌握;同时在宿州等地招募壮勇,得旧捻张凤山部1200余名,组成了一支以练勇、壮勇、旧捻为主的武装。按照基层社会“低度军事化”的思路,这支武装应该是临时性的,战事一毕,即应遣散,有记载“周天爵所募壮勇经裁汰后所存亦止数百名,不敷调遣”。周天爵也确实为此苦恼,他甚至曾因“募勇又复遣散,致招物议”,“辄自请斥退”;又曾因屡被裁汰,一次“赴颍”攻剿,“仅带兵二百”。但从后来事态的发展可知,清统治者在皖北的攻剿越来越离不开这支武装,周天爵所募亲信练勇成为“或百人或千人,自成一队”,“何处持重,即督率前往防剿”的主力。咸丰帝亦多次指出:“朕所素知此时江北一带,惟该侍郎(周天爵)尚能办贼党。”“皖省兵力尚单,他省亦难征调,惟周天爵带领兵勇可以移缓就急”。
咸丰三年(1853)四月,兵科给事中袁甲三来到皖北帮办团练防剿。时周天爵已年过八十,当年九月卒于亳州王市集军中,命袁甲三代领其众。从此,袁甲三成为皖北地区团练防剿的主办人员。袁甲三到王市集时,“兵勇已散,民无固志”,捻党进据孙家店。袁甲三“收集散勇,饬乡团扼要隘,遣游击朱连泰等击贼高公庙,大破之。”实际掌握了这支原属周天爵的以练勇、壮勇、旧捻为主的武装,后又在征战中不断调勇募勇,充实扩大之,甚至命长子翰林院编修袁保恒,将其父子在河南本籍本乡本族倡办团练而得的3000勇也带入军中,成为这支武装的骨干。
3、作为办理皖北团练防剿钦差大员,周天爵、袁甲三能够调动团练、号令官兵,指挥防堵攻战。
周天爵早亡不多述,主要看袁甲三。袁甲三以手中掌握的武装为基础,通过州县地方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调动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的乡团。如捻党张茂在怀远,袁甲三“与知县朱镇督团勇一战破之”;如太平军占领庐州,袁甲三欲断其接应,“令绅民等密行纠约,多备粮米,即拟进驻六安”,且命庐凤道张光第赴滁河,“集团练为声援”等。
袁甲三并能够号令上层政权结构的各支经制军队,统一指挥官兵团勇,统筹全部军务。如捻军“张乐行等分踞凤阳、颍州、徐州各境,围亳州、陷怀远、蒙城、夏邑、虞城,犯归德府,江、皖、豫三省之兵屡挫”,袁甲三与绿营“南阳镇总兵邱联恩、大名镇总兵史荣椿等击之,三战皆捷”;张乐行联合蒙城捻军于白龙庙“据险为寨,悉力防守,宫(龚)得、王贯三为之援”,袁甲三与绿营“南阳镇总兵邱联恩、河北镇总兵崇安马步并进,已革察哈尔都统西凌河与保恒以马步队沿江袭之,杀贼数千”;蒙城、亳州捻军逼近开封,袁甲三认为捻军志在周家口,其向西北不过为牵制官军计,乃檄徐州镇总兵傅振邦疾驰八昼夜,于太和县李兴集追上捻军,命其子袁保恒“预纠各团”,迫捻军于桥口,“傅振邦督马队分三路进,保恒督兵团张两翼策应,遂大破之,追奔四十余里,毙贼数千,豫境肃清”等。
袁甲三更能弹劾在防剿中不力的各级官员。如弹劾舒兴阿“拥兵坐视,致庐州陷”,使舒兴阿被撤职;弹劾护理庐凤道立诚“巧猾贪鄙、劣迹昭著”,请革职提讯等。
4周天爵、袁甲三,特别是袁甲三在皖北显露出权力膨胀、尾大不掉的端倪。
袁甲三经常越俎建言,指手划脚地教训咸丰帝应敕命何地何官如何防堵。对于咸丰帝的号令有时却拒不遵从。
如太平军连下集贤关、桐城、舒城,旄头直指安庆陷落后已成安徽首府的庐州府。咸丰帝命袁甲三从颍州移师桐城,救保庐州。袁甲三拒不受命,托词“捻逆张茂踞怀蒙间,称伪西怀王,窥庐郡。非臣亲往督剿,人心愈摇,应先赴蒙、亳一带,为各郡声援,以便闻警驰应”。
又如捻军占永城后,袁甲三奏言:捻军必从永城窜宿州、趋徐州,徐州为粮台要地,急应严防。咸丰帝于是命他“确探贼踪,迎头截剿”。袁甲三追到萧县,却改变了注意,又奏称:贼踪飘忽,徐州镇道兵勇足剿土匪,“臣应折回宿州,严堵南路窜匪”。而后不待旨令,竟引兵扬长而还。咸丰帝极其恼火。安徽最高地方官督抚和春、福济并联衔疏劾袁甲三“株守临淮,粉饰军情,擅截饷银,冒销肥己”等。
如果说,大敌当前,咸丰帝对这些尚可容忍,那么,咸丰帝最不能容忍的是袁甲三竟然想擅自决定皖北地方官的人事安排。他疏请将宿州知州郭世亨开缺,办理军务,而以王启秀代之。咸丰帝命他“与和春、福济妥商具奏”。但他根本不把和春、福济放在眼中,更不与之会衔妥商,又再三单独疏言此事。咸丰帝怒道:朕以调署牧令必须与督抚会衔,并非不准袁甲三与闻举劾,袁甲三却只称往返函商,仍不联衔具奏,“袁甲三著传旨申饬,仍著福济会同和春、袁甲三详细酌度办理。”
袁甲三在其“防剿”区域对捻军等独擅生杀大权,更是天经地义。这与他的前任周天爵如出一辙。时周天爵在宿州“杀人遏乱,河水尽赤,断残塞道,豺虎厌肉,岸无不悬头之树,树无不悬头之枝,远望离离,骡马望之返奔”。咸丰帝惟有小心寄谕周天爵:“辄用极刑,恐人心涣散,亦足召乱”,令其加倍慎重。袁甲三则毫无顾忌,攻破临淮关后,则以“抗违日久”为由,令将捻军70岁以下,15岁以上尽诛之,已降的数千捻军,“亦无得脱者”。下凤阳后,袁甲三“于城外别筑七营,尽驱两城降贼入,择尤悍者三百余人诛之,余皆遣散。”等等。
咸丰三年(1853),由于首当“敌”冲的特殊地位,安徽办理团练人员和办理团练事宜受到了以咸丰帝为首多方面的重视,尽管如此,总的成效却仍差强人意。其他地区受命办理团练人员中,在籍非在职的多,在职回籍的少;具体实施办团中,普遍号召多,严格控制少,其效果则更不可问。
咸丰六年、七年(1856、1857),咸丰帝第二次大规模地直接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人员。
此次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主要集中在最当战火冲要的安徽江苏两省。而所委派的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除两例为“以资熟手”且声明“嗣后不得援以为例”是本籍人员外,全都是现任或“已革”(仍在现任)的非本籍官员。
值得注意的是,除专人专任外,特别规定各级官员全部加入办团行列,以原官僚体系为基础,构筑了办理团练的整体机构。如安徽,最高一层是现任巡抚福济、已革巡抚张芾,二人分别统理调度皖北皖中以及皖南团练事宜;第二层是现任按察使、现任庐凤颍道道员、现任徽宁道道员,均加“督办团练”衔,分统稽查安庐六滁和五府州、凤颍泗三府州及徽宁池太广五府州团练事宜;第三层是现任各知府及各直隶州知州,均加“协理团练”衔,督办各属团练;最下一层是现任各知县及各府属州知州,专管本属团练,绩优者加“协理团练”衔。
可知,清统治者的方针似乎转了回去,从创行以在职非在职的本籍官员办理团练,转由非本籍的现任官员办理团练,究其缘由,是咸丰六年(1856)朝臣对数年来办团状况的一次检讨。
《东华续录》记载了这次讨论。时军机大臣等奏:自经奉旨通行团练,若果能人自为战、家自为守,必能得力。但“今则实心任事者少,甚至土豪劣绅借名科敛,一旦有警”,不肖者相率溃逃。且有“奉旨办团练之巨绅而潜踪他处”。此可见“任绅不如任官也”。他们举称河南以团练委之于民,结果“联庄会”成尾大不掉之势。因此只有“以官率绅,以绅劝民”,而后上层政权与基层社会才能“如指臂之联为一气”。
他们援引古制,列举唐朝乾元初曾置团练使,大者领十州小者三五州,代宗时命刺史悉带团练使;宋朝置诸州团练使;元朝置团练安抚亲农使;明朝以团练诸务设安插使兵备道分统之等,提出“与其别设一官,不如仿唐时刺史带团练之制”,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兼行办理团练。至按察使兵备道,明朝本即分统团练使事务,今应仍兼团练。“请以按察史及各项道员均兼督办团练衔,知府直隶州知州均兼督办团练衔,统率州县实力团练。其有地方辽阔,按察史道员不敷分辖者,准添设三四品官员分督团练带兵防御率属巡查”,“其添设之员或请旨简放,或由该督抚保奏,候旨录用,各以本官兼督办团练衔。”同时,提出了整顿事宜章程。中有:一近贼之州县分上冲、次冲。上冲者,附近军营由营拨兵协守,即归管带,不另派将弁,以一事权。如贼匪大兵冲突,统兵大臣仍需遣将驰救。次冲者,则团练乡兵协同该营汛防守,以省兵力而免烦扰。残破州县及甫经收复之城,民人迁徙,空虚无凭,团练应于附近完善州县或本境完善村庄为团练立脚之地,然后招集流亡,渐次推行。仍由地方官保举公正绅士为团总团长,立功者即予奏奖。
一训练事宜责成州县会同营弁办理。督办团练及协理团练之员巡行校阅,分别劝惩。
一见办团练之上冲、次冲府州县一应捐输署杂派悉予蠲免……此方所捐专为此方之用……各处处所责成各该府州县拿获奸细,审明后即行正法。其有奸民偷卖火药米粮接济贼营及团勇扰害良民抢掠行凶情同盗匪者均即行正法。
一司道中营亦何人兼团练何员分辖何地使各有专责,应请旨饬下督抚酌量情形奏明办理,其州县有屡次立功升至知府或同知直隶州者,准其兼协理团练衔,以示优异而资得力。
一司道既兼团练,由附近军营或本省督抚拨给兵练,以资巡守,军务告竣,酌量裁撤。此项兵练毋庸设为定额。
一州县既各有团练之责,断非常材所能胜任。请饬下各督抚慎选守令,据实保奏。凡上冲次冲之地,不拘资格务在得人,行之一年,皇上即可以所保之优劣,定督抚之贤否,以行赏罚。
等等。
咸丰帝以为,“逆匪飘忽靡常,官兵征调有数,团练得力,则人自为战,家自为守”,以上军机大臣等所议于当前“防剿机宜颇中切要”。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实际是“抑民助兵,以堵为剿”,而“制贼之法未有善于此者”。他强调: “至州县为亲民之官,团练起于州县,民之向背,视州县之贤愚……”而“欲行团练”,仍然“必先严保甲”。他承诺:“所属之员及绅民之充团总团长者,如能实力办理、著有成效,准各督抚据实保奏,朕必立予恩施。”
形势却急转直下,咸丰十年(1860),江南大营被彻底粉碎。咸丰帝无兵无饷,心急如焚,团练武装成了他救命的稻草。他谕令胜保在皖北等地等督办乡团以资统率,并酌定章程,凡办团州县一律遵行。又谕:各直省“在籍绅士,除已经办理团练外,其明晓大义、律身公正者,自不乏人,所有在京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员,将如何举行乡团,随同官兵剿贼,及防守等一切事宜,各举所知,各陈所见,迅即上闻。”
大小官员遵照谕旨,纷纷上疏陈言,总结办团经验,拟呈办团章程。
左都御史沈兆霖奏:“民统于绅,则绅之邪正宜慎择也。绅倚于官,则官之贤否宜严办也。不归并于一路,则督察无人,必不能一律坚固。不专力于四乡,则城守难严,已难免四面受敌。官与绅宜两相孚,不宜两相阨。兵与民两相顾,不宜两相仇。任封疆者,当知民本吾民,用兵数少,何如用民数多;用将帅者,当知兵本卫民,我能救民,自然民能救我。”而后指出:现“贼氛猖獗,非实办民团,更无安全之法”。然“自咸丰三年以后迭奉朝旨举行乡团,已至再至三”,各省官绅士民未尝不遵旨办理,却卒无成效。实因“苟且涂饰,未实力讲求。或募勇以充数,徒取外观;或借端以营私,转成沟壑。无事则恃为威胁,扰害乡闾;有警则首先遁逃,流为盗贼。”孰不知名为民团,就该以民为团,而不可以募勇塞责。
他所拟“事宜十二条”中有:“民团须招本地有业之民,不可招市井无赖”;“办团宜四乡加密,有警则互相应援,无事则严诘奸宄”;“团费宜自捐自办,不得借端渔利”;“民团只可就地助战,不宜调遣,变为练勇,失其恒业”。涉及上下关系则有:“牧令宜择贤能,与办团之绅不得各存意见,亦不得任用劣绅”;“宜简道府大员分路办团,俾各县联为一气”;“民团有急,官兵速往救援,不得观望”;“民团办成,则分防之兵可省,集合成军,则攻剿更为得力。”
两江总督曾国藩则历数乡团办理不善之弊,再次强调了“勇”“团”分离;“团”如保甲、以守土为要,否则便“失其本义”的观点。他说:“乡团本是良法,然奉行不善,县官徒借以敛费,局绅亦从而分肥,贼至则先行溃逃,贼退则重加苛派,转为地方之弊。所经过各省从未见有乡团能专打一股、独克一城者,不过随官兵之后,胜则贪财,败则先奔”。“团丁所领之饷,与官勇例价相同,且有过之。其取之民间,无非劝捐抽厘之类。是于团练已失其本义,于军饷又大有妨碍”。他建议:“官兵攻剿,概不令团丁随往。其已克复者,绅耆修碉,团丁守之,庶几军民两利,名实相符矣。”
咸丰十年(1860),咸丰帝第三次大规模地直接向地方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
这一次直接委派各地办团人员有两种情况:1、多数省份委派本籍官员(回籍现任官员或在籍前任官员)主办。在这里,“团练大臣”的官职正式出台——称“某地督办团练大臣”。而协办人员以现任地方官(非本籍)为主。又另派听候差委人员。如江苏。江苏本籍大理寺卿晏端书为“江北督办团练大臣”;江苏在籍内阁学士庞锺璐为“江南督办团练大臣”。现任江苏淮徐道道员吴棠帮办江北团练事宜;现任江苏按察史汤云松帮办江南团练事宜;现任署江苏布政使吴熙帮办江苏团练事宜(以上均非江苏籍)。听候差委人员有江苏本籍现任翰林院编修沈锡庆、现任刑部主事李汝钧(随办文案)及非江苏籍现任江苏淮扬道朱善张等。
2、少数省份仍委派现任地方督抚(非本籍)主办,不称“团练大臣”,但令“督办”某地一切团练事宜。协办人员以本籍官员(回籍或在籍)为主,也有低一级的地方官。如甘肃。现任陕甘总督乐斌督办甘肃省团练事宜。帮办人员有甘肃本籍江西候补道杨升、丁忧刑部员外郎吴可读及非甘肃籍现任甘凉道道员萧浚兰等。
此次大规模派遣办团人员所遵循的原则,大致是第一、二次大规模派遣办团人员原则的折衷,所派人员既多且杂,各类人员硬性或机械地搭配组合,各按各的指导思想行事,办理团练的情况实际上更为混乱和复杂。
于是,《东华续录》有载,咸丰十一年(1861),内外大臣交相上疏:“乡团之设,原以百姓之财力,卫百姓之身家”,果能众志成城、同仇敌忾,即以举、贡、生、监便足以统领之,没有必要派大员为之督率。“若必以大僚综任之,帮办司员分理之,是督抚之外又设督抚,僚属之外又增僚属,徒滋纷扰”。自上年河南办团后,各省团练大臣纷纷四出,虽然四川、浙江旋即裁撤,但直隶、山东、江南、江北等处仍归团练大臣办理。这些团练大臣、帮办人员“假公济私,百端纷扰,或逼勒州县供应,或苛派民间银钱,或于官设捐局之外,团练再设捐局,或于官抽厘金之外,团练再抽厘金”。且“江北江南所办乡团,自上年至今,未闻有团练大臣收复一州一县者,徒以骚动天下,无益有损”。他们力主“将团练大臣分别裁撤”,“其各省州县距贼较远者,停止办团,以安民业;其距贼较近之处,仍责地方官切实办团,而以本省督抚总其成,庶事权不至纷歧,商民可免滋扰”。
咸丰十一年(1861)四月,奉旨帮同浙江巡抚办理团练、在籍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王履谦奏称:浙省团练自归现任巡抚王有龄督办,并未定有章程。王有龄将私亲、故旧及结拜师生品行卑鄙善于逢迎之道员张景渠、知府孙士达、知县甘应槐依为心腹,委以要职,以致文武员弁奔走其门,物议沸腾。张孙甘等依势修怨,绅富多被中伤,以致遇有地方公事,顾虑不前。王有龄派段光清赴绍办团,并不知会王履谦。其各处办团绅士,亦任听张景渠等“纷纷札委”。“亩捐”一项本系奏明专为团练经费,被张景渠擅自出示停止,浙东捐款又悉数解省,团防经费一无可筹。绍郡捐局,自本年正月间经王有龄改归地方官办理,派委张景渠及知府怀清等专办山阴会稽户案各捐。该员等差传捐户,按照上年捐输十倍加捐。职员张存浩、生员胡寿颐等稍事迟疑即予管押,并欲杖枷,又欲将该捐户提赴军前充当头阵。职员李镜人、举人陈圭等因威逼书捐,卖田鬻产。捐户陈颖生,因差扰迁避,该道员等即饬县查封房屋、田亩,形同籍没。催捐员弁动辄持令箭拘提,并纵令差役入内室索扰,城乡大震。而江防事宜则置之不问……
咸丰帝只能无奈叹息:前因各省军务未竣,特派督办团练大臣劝办民团,以辅兵力。至前谕王有龄(现任浙江巡抚)督办团练,并令王履谦(缙绅,在籍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帮办,原期官绅和衷,以收众志成城之效。乃近日如王有龄、王履谦、文煜、清盛、杜乔羽、联捷等无不各存意见,彼此猜嫌,殊失大臣和衷之义……
曾国藩摸透了咸丰帝的心思,不失时机地小心奏道:臣查团练之法,“只能防小支千余之游匪,不能剿大股数万之悍贼”。其练丁口粮若太多,则与募勇之价相等,团练自保即成空名;若太少则与兵勇之价迥殊,不能得其死力。其“团局经费若取之丁漕厘捐四者之中,则有碍督抚生财之道,若设法于四法之外则更无丝毫措手之处,事权既无专属,刚柔实为两难”。他婉转指出:江北团练大臣晏端书“不设饷局,但亲各邑筑圩自保”;江南团练大臣庞锺璐“激劝乡民,俾知同仇敌忾之义,办理极有斟酌”。但“目下贼势,断非团练所能奏功,应俟贼氛稍衰,大功将竣,然后办团练(按:曾国藩此所谓“团练”实际是指“保甲”)以善其后”。“晏端书庞锺璐清操雅望,内任最宜。应请撤去团练差使,仍回京供职”云云。
随之,裁撤他省团练大臣、由现任地方官接手团练事宜的谕旨也陆续颁发,如“直隶团练大臣颡春荣著即回京供职,该省团练事宜即责成文煜妥为办理;江西团练大臣刘绎俟服阕后来京听候简用,所有江西团练事宜并即责成毓科督同该省官绅妥为办理。其该二省京员如有借词回籍、经本籍督抚保举办团之员,即著各部院衙门查取职名,咨行文煜、毓科撤去办团名目,饬令来京供职”等。 [66]对此,咸丰帝特作解释,承认“前因各路办理团练大臣随带多员,任意骚扰,有名无实,有害无利,是以陆续裁撤”。
同治二年(1863),河南毛昶熙等最后一批团练大臣被裁撤。自咸丰十年(1860)咸丰帝第三次大规模直接委派各地办团人员,至此只有三年。这三年中,团练大臣的负面作用不断暴露出来。裁撤原团练大臣的样板——河南团练大臣毛昶熙时,咸丰君臣如是说:查办团之举,始则合一乡为一团,继而联众团为一练。地广人多,良莠不齐。不肖团长稍露拔扈情形,承办团练绅士又不能防微杜渐、随时举发,致有尾大不掉之势。其河南团练均归侍郎毛昶熙管理,该侍郎于通省地方安能周历兼顾?而各练既有专管大员,地方官因而呼应不灵,几同虚设。现在贼氛渐就削平,应请饬令毛昶熙回京供职,所有团练一节即照直隶山东统归地方官经理,以一事权。
从此,晚清的团练大臣,有如昙花一现,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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